在美国自由雇佣 at will

在美国自由雇佣 at will

你的表哥慕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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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没有法律要求雇主一定要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口头交流、实际行为、与雇佣相关的文件(例如经签署的聘用信等)来证明。例如,在许多州,雇主作出的诸如“你只要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一直在这里工作”的表述就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某些州也会承认默认的雇佣关系,即雇主已经与雇员之间有惯常的服务关系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对于专业性较高的岗位,雇主会在聘用信中写明聘用该雇员的条件、雇员的工作内容和薪酬等基本条款,以降低将来发生雇佣纠纷的风险

 

美国推行“自由雇佣”(at-will employment)原则。除蒙大拿州之外,其他州法律均默认是自由雇佣关系,即雇主可以随时以任何合法原因或无原因解雇雇员,同理,雇员也可以随时以任何原因或无原因辞职。自由雇佣也意味着雇主可以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改变雇佣关系的相关条件,如工资等。雇主和雇员之间也通常以书面劳动合同来排除自由雇佣原则的适用。另外,在工会的集体谈判协议中也通常规定雇主解雇被代表的雇员时必须给出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适用“自由雇佣”原则的劳动关系,也并不表示雇主在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关系时可以不受任何法律制约。不仅如此,雇主在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关系时也仍需遵循平等、反歧视等相关原则。

 

 雇员(Employee)与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的区别:

在美国,除了雇佣关系外,还有一种服务关系的建立是通过雇佣独立合同工进行的。独立合同工一般会为多家雇主服务且有对工作时间和工作过程等有自主决定权。不同于雇员,独立合同工不受工会制度、反歧视等方面的法律保护,作为自由职业者单独纳税,而无需雇主扣缴税款。

 

在判定一个受聘用方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工时雇主是否拥有“控制”受聘用方工作细节的权利是重要因素。其他被考量的因素包括:聘用方和受聘用方对于其是否属于雇主与雇员关系是否有共识;受聘用人员从事的服务是否为特定职业或业务;所提供的服务是否为聘用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等。此外,加州最高法院提出,没有哪一种因素是起决定作用的,在具体案件中要综合考量。

https://www.chinalawinsight.com/2019/12/articles/labor-employment/在美国做生意-美国劳动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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